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核配呼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