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核配呼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