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产生无线电电磁辐射的工程设施,在其建设工程选址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评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通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并进行技术论证后协商确定。省建设部门应当与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类别,并在二年内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