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站址和技术参数等项目使用,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站址、技术参数等核定的项目或者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