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申请更换。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