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规分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规分包额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