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国家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GPS点,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国家三、四等和由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GPS点,由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