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测量标志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基础设施费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