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量标志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