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从事地理信息现势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标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