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