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地图及地图产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