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