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山、洞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