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拒绝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