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条已废止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测绘成果依法无偿提供的,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除收取提供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