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确需复制(数字化)、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或者所有权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