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军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