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六条已废止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不动产权属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