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