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