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四章 价格鉴定的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办案机构对价格鉴证机构做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鉴证人员鉴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