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

(三)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