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鉴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鉴证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