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鉴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证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