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二)依法承担质证义务;(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书;(五)不得购买所鉴定的涉案财物;(六)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