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