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利用丽江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

丽江古城保护经费由古城维护费、政府投入、古城内国有资本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丽江古城保护经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