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丽江古城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和清洁等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属地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