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丽江古城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禁止将废弃物倾倒入排水管道。

丽江古城内应当建设与厕所相应的化粪设施,粪便未经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