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丽江古城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