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经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丽江古城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

丽江古城内的街、巷、门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及功能原样进行维护、修缮。

对影响丽江古城市容市貌和行人安全的残墙断壁、危险建筑物,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要求所有权人予以整修,所有权人整修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禁止在丽江古城安装太阳能、遮光蓬、遮雨蓬等影响丽江古城风貌的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