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丽江古城的民居根据其保护价值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划分为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其保护、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所有权人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