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和鼓励学有专长或拥有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