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方面,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获得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