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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到农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立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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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