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普专项经费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普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