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