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