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生产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现有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散装发放能力标准。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