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二条有效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