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下列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及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区域性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
(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清洁生产;
(八)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