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