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