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