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