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重实效,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会议期间或接到后立即研究解决;

(二)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向代表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