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可交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者交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