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须于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退回交办机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