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于接到之日起七日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对会议期间提出并能够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立即交承办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