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