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题汇报,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诿、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可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予以处理;承办单位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代表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询问或质询案。省人民政府应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