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大会期间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