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在大会期间将办理情况报告印发代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